FLY-UP株式会社个人信息处理策略
※ 在在线咨询留言板上留言代表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策略,如果不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策略,将无法在留言板上留言。
为了能够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快速流畅地处理与其相关的投诉事项,FLY-UP株式会社(以下称之为“公司”)制定·公开如下所述的隐私策略。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将以下述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当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如单独征求同意等必要的措施。
1. 在线咨询留言板
当在公司网站在线咨询时需要输入个人信息并同意公司采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持有期间)
① 公司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采集个人信息时经过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持有。
1. 公司不得向外部泄漏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且不得用于报价咨询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3条(个人信息的第3方提供)
① 公司应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中明示的范围内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且只有在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时会向第3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会为了个人信息的业务处理而按照如下所述的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① 当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会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策略进行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的权力·义务以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有权随时对公司行使下述各款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力。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当有错误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当根据第1项行使权力时,能够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③ 当信息主体要求对个人信息的错误进行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完成修改或删除之前不再使用或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
④ 当根据第1项行使权力时,能够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页第11号样式提交委任状。
⑤ 信息主体不得因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而对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私生活造成侵害。
第6条(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对下述个人信息项目进行处理。
1. 网站在线咨询留言板
·必填项: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留言密码
2. 在互联网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采集如下所述的个人信息项目。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7条(个人信息的废弃)
① 公司在如经过个人信息持有期间、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应立即对相应的个人信息进行废弃。
② 当在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期间或达成处理目的之后仍然需要根据其他法律继续持有个人信息时,应将相应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中或存储在其他保管位置中。
③ 个人信息的废弃步骤以及方法如下所述。
1. 废弃步骤
公司应选定发生废弃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许可之后对个人信息进行废弃。
2. 废弃方法
公司应通过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对以电子文档形态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废弃以避免对记录进行重建,而记录·存储在纸质文档中的个人信息应利用碎纸机进行粉碎或废弃。
第8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公司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而采取如下所述的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执行职员培训等
2. 技术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安装、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全程序的安装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采集装置的安装·运营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为了向使用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而使用可以对使用信息进行存储和实时调用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时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使用者的计算机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能够被存储到使用者PC的硬盘中。
甲. Cookie的使用目的:通过掌握使用者访问的各个服务和网站的访问以及使用形态、热门关键词、安全访问与否等,向使用者提供经过优化的信息。
乙. Cookie的安装·运营以及拒绝:能够通过网页浏览器上端的工具 > 互联网选项 > 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设定拒绝存储Cookie。
丙. 当拒绝存储Cookie时可能无法使用定制型服务。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① 公司为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进行统管并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以及损害救济而指定如下所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 : Junyoung Lee
联系方式 : +82 31-500-4310
※ 将接通个人信息负责部门。
② 关于在使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的过程中生成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相关事项,信息主体能够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以及负责部门进行咨询。公司将及时对信息主体的咨询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信息主体能够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述部门要求查阅个人信息。公司将尽可能地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的受理·处理部门
姓名 : Junyoung Lee
联系方式 : +82 31-500-4310
第12条(权益损害救济方法)
信息能够向下述机构问询与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损害救济、咨询。
<下述机构是独立于公司的机构,当对公司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或需要进一步帮助时能够进行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管辖业务 :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报、咨询申请
- 网站 : http://privacy.kisa.or.kr
- 电话 : (无区号) +82 118
- 地址 : (58324) 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街9号(Bitgaram洞301-2)3层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纷争调解委员会
- 管辖业务 : 个人信息纷争调解申请,集团纷争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 : http://www.kopico.go.kr
- 电话 : (无区号) +82 1833-6972
- 地址 : (03171) 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号政府首尔办公厅4层
▶ 大检察厅网络范围调查科 : 02-3480-3573 (http://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